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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时间:2023-12-31 作者:小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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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集锦11篇)。

一篇标准合同应该如何写?人们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签订合同可以提高办事效率,希望你会喜欢我推荐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如果您在阅读本文时感觉到一些力量那就是我最大的鼓励!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篇1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_____(以下称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_____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此处详细列出所有委托内容)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____年/月/日至____年/月/日。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甲方应根据委托事项对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具体事项及支付标准详见附件 ______ 。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支付方式:_______ (现金/转账/支票等)

3.乙方应根据委托事项代理费用的金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四条 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为甲方维护合法权益做出一切努力。

2.乙方应认真履行职责,代为办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手续,按照甲方的要求行事,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办理情况。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交还甲方,不得留存。

第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2.甲方应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并如实告知乙方相关情况。

3.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对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并要求查看相关文件。

4.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约定均不能被变更或解除,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乙方明确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或对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如双方就本合同条款及其履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于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使用简体中文书写,合同解释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委托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费用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范文: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张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1号

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

联系电话:13811112222

乙方(代理人):李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身份证号码:234567890123456789

联系电话:13911112222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购房合同纠纷”有关的所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购房合同纠纷”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甲方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调解、签订和解协议或进行诉讼、仲裁等解决甲方与房地产公司生产的纠纷;

2.甲方因购房合同所生其他纠纷的处理等。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3个月,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甲方应根据委托事项对乙方支付代理费用,为20000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转账;

3.乙方应根据委托事项代理费用的金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四条 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为甲方维护合法权益做出一切努力。

2.乙方应认真履行职责,代为办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手续,按照甲方的要求行事,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办理情况。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交还甲方,不得留存。

第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2.甲方应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并如实告知乙方相关情况。

3.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对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并要求查看相关文件。

4.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约定均不能被变更或解除,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乙方明确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或对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如双方就本合同条款及其履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于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使用简体中文书写,合同解释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甲方(委托人):张三(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李四(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篇2

委 托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甲方因与 民事纠纷一案,委托乙方提供律师代理服务,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上述纠纷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服务内容;

特殊情况除外。但以上保修都是在所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厂家的保修范围之内,如果厂家的保修范围之外的损害,请甲方自行向厂家进行协商。

第二条 根据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下列第 项: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具体权限详见诉讼委托书)。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之责任;

甲方自行升级BIOS请自己承担风险,即不负责对甲方自行升级BIOS所导致的机器任何非质量问题提供相对应的售后服务,升级BIOS请勿更改机器序列号等信息。

2、及时交纳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因甲方延误交纳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所购笔记本官方拒绝保修的机器不负责保修(官方会给出书面恢复,说明是人为引起的非机器质量问题)。

3、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按本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服务范围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内容(以括号中画“√”选中为准):

1、案件开庭之前的调查取证; 【 】

2、参加法庭审理; 【 】

3、参加法庭审理之外的调解; 【 】

4、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 】

5、代为起草上诉状; 【 】

第六条 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XX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xx]258号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按如下第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办案费用,以保证乙方的代理工作正常进行:

以上所有乙方单方面做出的承诺不包括甲方与产品的供货商以及生产商的关系,甲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供货商以及生产商提供更好的更长的承诺,服务。乙方不干涉甲方的这种自由。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 元;

2、自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费 元,待一审法律文书(含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完毕后三日内,甲方另按起诉状中所列争议标的额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费可以从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自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费元,待一审法律文书(含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完毕后三日内,甲方另按起诉状中所列争议标的额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费不予从中扣除;

资金占用费及支付时间:为乙方向供应商实际支付采购金额的8.5% (按年计算),以乙方向供货方付款之日。

第七条 甲方因律师过错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代理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相关费用及支付时间:货物进口税费、报关费、提货费、保险费、运输费、其他杂费)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发生相关费用前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如由乙方垫付的。

乙方因甲方过错或所提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退还根据承办该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扣减,余额部分退还甲方。

在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代付款项之前,相应金额的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乙方律师到本市(XX市区)以外地区办案所需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支出由 甲方承担。

乙方律师应向甲方提供费用概算,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由甲方预先支付。乙方应提供差旅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否则甲方有权要求返还预付的差旅费

以乙方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甲方接受该购销合同所有条款,乙方仅负责接收委托与供应商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在乙方给予甲方的信用额度内支付货款,以及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转移货权。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应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包括判决、庭内调解、案 外和解、撤诉)之日止。

因甲方原因致使产品购销合同或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并享有对货物的处臵权。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协商再行约定,并可订立补充合同。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律师事务所(签章)

委托代理人: 代理律师:

签约时间:年日

签约地点: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篇3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代理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项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以下民事案件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1)案号:

(2)案由:

(3)诉讼请求:

(4)诉讼费用:

2.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配合乙方,提供有关案情和证据材料,并根据乙方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和支持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3.乙方对于甲方委托代理的法律行为,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委托期限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案件结束或解除为止。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的民事案件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则乙方可以与甲方重新协商是否续约;如甲方不同意继续委托乙方代理,则视为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 委托费用

1.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代理处理民事案件时,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2.如乙方在代理过程中,需要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则乙方应事先将相应金额告知甲方。如甲方同意支付,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支付给乙方;如甲方不同意支付,则乙方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3.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如因违法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

1.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应当保守对方委托、托收、代理处理等事宜的保密。

2.无论本合同是否解除,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项下达成的保密义务期限内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地为本合同签署地。

第六条 合同解除

1.本合同在委托事项完成后自动解除。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一方解除合同,应根据协商结果对已经完成的工作和已经产生的费用进行结账,未结账的甲、乙双方应当分别保留必要的证据,对合同解除的事宜达成书面的共同意见,并送达对方。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双方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通过协商的方式,本合同的任何改变、补充均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篇4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一

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如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

第四条 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 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应及时交纳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费,并按未及时缴纳部分的代理费的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托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二

东莞市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各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黄庆林 、 曾伟 为甲方上述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参予诉讼。

三、甲方必须认真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六、收费办法: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双方商定本案的代理费为: 元(不含税) 。代理费须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代理期间,乙方不收取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其它律师费用。代理费不包含以下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异地办案(市外)差旅费、查档费用。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止。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三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地址:

负责人:(合伙所)/法定代表人:(国办所、合作所)

电话:

甲方因 法律事务,经与乙方协商,现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为此,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1、委托代理内容:

2、委托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3、委托代理期限:

本合同订立后如发生委托事项变化和/或代理权限变更,双方应就委托事项和/或委托权限变更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 指派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委托代理人。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代理律师因健康、执业机构变动、被暂停执业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师执行本合同项下代理事务。

第三条 代理律师的职责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的职责:

㈠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执业规定,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㈡尊重甲方的知情权,及时向甲方通报代理情况;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代理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并妥善处理。

㈢在代理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㈣严格依据甲方的授权为代理行为,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 ㈤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㈥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受灭失。

第四条 事实陈述和证据提交

㈠甲方应向代理律师陈述涉及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全部事实,并按《证据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如果甲方未按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内容提交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由此产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应归责于甲方。

㈡甲方向代理律师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原件的,双方经办人应当办理交接签字手续;若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签字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

第六条 差旅费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费 。

第七条 不属乙方的收费

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涉及的下列费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费机构或个人支付: ㈠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㈡经甲方同意的专家论证费用。

第八条 禁止合同外收费

除本合同约定的收费外,乙方承诺不再就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代理律师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收费,甲方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合同提前终止

在本合同订立或/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应将终止合同的事由及有关情况知会甲方:

㈠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㈡甲方坚持要求代理律师追求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代理目标。

㈢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给乙方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而双方未能就追加律师服务费达成补充协议。

㈣甲方故意捏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或误导代理律师,经代理律师指出后甲方仍不予纠正。

依据本条第㈠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应予退还;依据本条㈡或/和第㈢或/和㈣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如遇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势,代理律师在授权权限之外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甲方应予确认。

第十一条 守约承诺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将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其所收律师服务费(不含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在甲方要求退费后全部退还甲方。

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除已缴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缴清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㈢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或差旅费的,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代理服务,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㈣代理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过失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

㈤代理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其故意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履职监督

为便于乙方了解承办律师的履职情况,甲方承诺在乙方代理律师代理案件的任何一个阶段或乙方代理律师履职终止时,认真填制《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寄、交乙方。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

乙方的代理职责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注:此处应明确约定代理事项的结束点)时止。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授权委托书》、《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委托事项法律风险告知书》、《证据材料提交通知》,在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一并签收;前两项为待填文书,由甲方填制后送交乙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本合同签订时间: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篇5

委托方(甲方):胡宏梅(身份证号码34022319750129252X)

受托方(乙方):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余水律师为甲方与蒋国义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甲方委托乙方后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人代理此纠纷。

二、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1)种:

(1)一般代理;(2)特别授权,包括代办仲裁或诉讼(起诉、上诉)立案手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和解,签署相关协议,代为提起诉讼(起诉、上诉、反诉)、代为强制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标的、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提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代为出庭陈辩等;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三、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审终结日止。

四、联系人:

甲方指定余水为其联系人,授权其负责与乙方联络,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转达双方的意见与要求。甲方更换联系人须及时通知乙方,联系人户籍地址即为甲方有关文件的送达地址,乙方一经邮寄即视为甲方妥收。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代理权限内,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勤勉履行代理义务。

(2)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七、变更承办人:

若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师履行职责。如甲方对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师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八、代理费:

根据《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双方约定,甲方按以下第1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1)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代理费3000元。

(2)以计时方式计取律师代理费,计费标准为每小时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费。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九、代理费的支付方式:

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八条支付乙方律师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

十、其它费用:

(1)因案件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交通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执行费、各种申请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通讯费等由甲方预付,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十一、代理费的特殊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决定不起诉或撤诉、对方当事人决定不起诉或撤诉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二)其他甲方已解决争议获得争议方支付款项的情形,甲方仍需依约付费: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未于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务或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且有权追索甲方未交的全部律师费。

(2)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尚未收取代理费的,甲方应足额支付;

(3)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代理费退还甲方。

十三、特别约定:

(1)对于甲方委托事项,若因甲方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委托事项所需证据材料,乙方只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该证据材料,由甲方或其联系人亲自向其提供。

(3)甲方坚持不正当甚至违法的要求,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4)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反诉、上诉、申诉、执行、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与乙方无关;

十四、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芜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乙方: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

地址:地址:南陵县鲁班时代广场二期三单元801室电话:律师(签字)

签订地:南陵县签订日期年月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

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3、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乙方予以同意;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采用方式代理本案,并指派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第 审代理人。

1.2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

条 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

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1.3、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处理本案的,应当经乙方同意。

第二条 代理工作范围

2.1、乙方的代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项:整理诉讼证据、撰写诉讼文书,根据诉讼需要到工商、房屋、土地等部门查询、调查档案、参加法庭审理;

甲方因________纠纷一案。

2.2、根据案件需要及案情进展和所出现的不同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方案及撰写相关法律文书。

乙方委派________、________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2.3、根据案件需要甲方办理的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文书递交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代缴诉讼及其他费用等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但上述工作需要出具文书的应由乙方撰写并交与甲方。

甲方指定________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 甲方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为办案所需要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和有关证据并保证前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

3.1.2、为乙方办案律师出具办案所需的诉讼法律文书并在需要时加盖印章。

3.1.3、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任何第三方办理本合同的委托事项。

3.1.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诉讼当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诉讼协议内容。

3.2、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3.2.2、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3.2.3、及时向甲方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

3.2.4、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和本案的进展情况。 本案本审终结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报告案件的最终结果。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口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第四条 代理费用

4.1、根据《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

费标准等因素,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交纳代理费人民币 元,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依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收费依据的,另行订立收费协议

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a、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b、长春市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

c、 翻译费、档案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e、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费用。

4.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a、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b、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c、甲方作为原告或反诉人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或为代理案件做了实质准备工作,而甲方撤诉的;

乙方指派 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一、二审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d、案件在庭前通过调解、和解的;

e、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五条 委托代理权限

乙方律师的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诉讼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包括:

a、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b、进行和解或调解;

c、提起上诉或反诉;

d、申请执行;

e、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f、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

G、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权限

乙方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依据上述内容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6.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退还代理费:

a、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b、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收取的代理费: a、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b、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c、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 通知及送达

7.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

7.2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寄、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报销以有关部门的正式发票为依据,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7.3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无论对方是否签收。

本合同签署后,如本案因增加诉讼/仲裁请求,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

7.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令甲方蒙受损失的。

第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并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

第九条 争议的处理

9.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9.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本合同正本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效力

10.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本合同于双方在如下日期签署于吉林省长春市

11.2本合同由双方共同负责解释,任何一方无权单独作出解释,即本合同文本是在双方共同磋商下作出,其不为任何一方格式样本。

11.3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终结包括: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庭外和解等)之日止。本案其他程序中甲方继续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的,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律师事务所账户

户名: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账号: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篇7

委托方(甲方):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并履行:

一、代理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定_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纠纷案件________阶段代理人。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事项:

二、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

2、特别代理: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律师代理费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一次性或分________次支付律师代理费¥________元。

2、律师因从事该法律事务而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元,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款规定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甲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办案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六、特别约定

1、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已收代理费和办案费用不予退还;

(1)甲方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

(2)甲方擅自变更代理权限或单方终止代理协议;

(3)乙方已全部办理完甲方委托事项的。

2、签订本合同之后,甲方与争议方和解、调解或争议方主动完成义务,视为乙方完成代理义务,已收代理费和办案费不予退还。XMW98.COm

七、争议解决方式

如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或代理阶段完成之日止。

2、乙方确认收到甲方付款后,开始服务。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代理律师各一份。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________受托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传真:________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篇8

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汉中民终字第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拍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立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清海,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简称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曹志发,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振强,男,生于1956年10月12日,汉族,系洋县供销社贸易中心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前忠,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张仕忠,男,生于1958年7月1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洲镇西大街69号,个体医生。

上诉人汉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贸易中心及原审第三人张仕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06)洋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法人代表关立民及委托代理人冉清海、被上诉人之法人代表曹志发及委托代理人左振强和余前忠、原审第三人张仕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11月1日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与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洋县拍卖行,在原告处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对原告位于洋县南环路仓库8间两层半砖混结构宿办楼依法向社会公开拍卖。2005年11月25日,被告注册拍卖师关立民在洋县德裕园酒店主持拍卖会,拍卖原告所委托的房产。参与竟拍的有时恒道、童文贵、任启林和第三人张仕忠,拍卖会竟价以18万元人民币开始竟价,到第六轮,参与竟价的只剩下持68号牌的张仕忠和持12号牌的时恒道,23.4万元是持68号牌的张仕忠应价的,拍卖师在连喊23.4万元第二声后,时恒道即举出12号竟价牌,表示加价1000元即23.5万元,拍卖师关立民在没有看清12号牌的情况下,边喊第三声23.4万元边敲了槌,引起参与竟拍的时恒道不满,与拍卖师发生争执,折断拍卖槌,民警到场制止了事态,当场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会不了了之。随后被告向洋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3.4万元竟买有效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本案尚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程序尚未进行终了,被告请求确认尚未终了的拍卖行为的拍卖效力,不予支持,驳回被告该项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7月2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汉中民通字第369号通知:你公司本次上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十五日的上诉期限,原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上诉期间,与第三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房产转让合同书》,并收取第三人房价款225700元。2006年5月16日被告给原告通知,要求原告向第三人移交标的物并协助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手续。同年9月12日,原告给被告提出三点意见,对被告上述做法认为不合法,是无效的,应该撤销纠正;请被告及时协商重新拍卖事宜;鉴于洋县拍卖行已撤销,应解除委托合同。9月20日被告给原告复函,不同意解除委托合同,等报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之后再协商解决,随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2005年11月1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确认被告与第三人补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同时查明,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洋县拍卖行已于2006年撤销。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是,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竟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同时被告也违背了《拍卖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被告未按拍卖法及拍卖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也没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拍卖会后近半年才与第三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其行为显属无效。由于被告违约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原告委托拍卖的房产长期搁置,不能实现委托拍卖合同的目的,原告依法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本院应予支持。另外,洋县拍卖行隶属于被告,不是法人主体,应由被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第四百一十条及拍卖规则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仕忠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二、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与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洋县拍卖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终止履行。一审宣判后,被告汉拍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1、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一审认定“拍卖师在连喊23.4万元第二声后,时恒道即举出12号竟价牌,表示加价1000元即23.5万元,拍卖师关立民在没有看清12号牌的情况下,边喊第三声23.4万元边鼓了槌”不符合客观事实,拍卖报价到23.4万元时,是持68号牌的张仕忠举牌应价的,之后拍卖师又报价23.5万元,持68号牌的张仕忠与持12号牌的时恒道都没有举牌应价,报价又回到23.4万元,拍卖师连报两声23.4万元均没有人举牌,在报第三声23.4万元后,持12号牌的时恒道才举牌,而此时拍卖师确认23.4万元的槌声已经响了。2、上诉人一直未接到[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5月12日上诉人赶往洋县法院才要了该判决书一份,该判决认为没有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程序尚未终了,法院无法律依据确认其拍卖效力而没有支持上诉人在该案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应买受人的要求,与买受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才对该案提起上诉。3、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委托拍卖合同》的全部义务,而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成交标的,反而要求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其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4、[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未对拍卖结果认定,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议,被上诉人同意,待拍卖行业的权威机构对拍卖结果作出结论后,再确定拍卖成交标的移交时间。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1、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纯属上诉人为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和单方利益的杜撰行为,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完全背离。2、洋县法院(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诉人与张仕忠补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被答辩人的自认行为,洋县法院已给上诉人送达了[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3、被答辩人没有完全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过错全在上诉人,体现在:首先,上诉人在履行部分拍卖程序性义务时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其行为违反《拍卖法》第4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以及第6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之规定的程序;其次,上诉人将委托拍卖的房产拍卖给次高竟价者的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第3条关于拍卖的原则性规定,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双方签订的是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0条之规定,委托人(答辩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由于以上原因,使委托拍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答辩人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第(4)项和第410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是合理合法的。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篇9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纠纷案在人民法院的审诉讼活动。甲方授权范围及出庭人员详见其《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代理目标:

通过乙方代理工作,力争达到以下代理目标:

目标一:

目标二:

甲方如在本案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或甲方撤回诉讼的,视为乙方实现上述代理目标。

并向乙方出具评审结果确认函。

第三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代理律师介绍案情,及时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代理工作。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乙方是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的工作。

第四条乙方义务

乙方律师在代理甲方诉讼过程中必须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职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正当的商业秘密,努力争取实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代理目标。

乙方应充分发挥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能,按照省采管办核准或甲方依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规定的程序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甲方提供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技术规格和指标参数以及相关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

第五条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确定的基本代理费为,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如实现本合同第二条代理目标一,

在甲方的监督下,除特殊项目外。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的外埠差旅费(包括交通、通讯、食宿等)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收款银行

甲方应付的律师费或其他约定由乙方收取的费用应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1.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中信银行北站支行

账号:72223986

2.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财务部门。

甲方以前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支付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未经乙方开具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款凭证的,视为甲方未按约定支付。

根据甲方出具的评审结果确认函,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质疑或投诉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应当自行承担本案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视为乙方已经以全胜的结果完成了全部代理工作。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二)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乙方负有过错责任,则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付的部分或者全部代理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补充,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二)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一)委托事项或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二)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的;

(三)逾期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应当预付或支付的律师费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修改与存放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补充,甲、乙双方应另订协议。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事项终结、双方帐清之日终止。

第十二条合同修改与效力

根据本合同履行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篇10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因 一案,欲委托乙方代理。乙方听取了甲方的相关陈述并全面告知甲方相关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关咨询,完成了部分服务内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业务能力、服务现状及附件之基础上,有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与 纠纷一案。

第二条 乙方权限和义务

1、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2、乙方代理权限:对案件进行整体策划,就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设计救济方案;代书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代为起诉、调查取证、出庭、发表代理意见;代甲方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参与调解、和解。

3、乙方律师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勤勉、尽责的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甲方权限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议可供甲方参考,但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因自身决策或判断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和相关费用。

3、乙方可以以任何广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实现,本合同签订后,无论何时何因致甲方委托目标实现,均视为乙方工作结果,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相关费用。另付乙方为本案发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

第四条 律师费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师代理费 万元;若甲方诉请款项全部或部分通过判决、调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持的,甲方应按照其获得支持的诉请金额(或通过调解、和解所确认的款项金额)的 %的比例,于判决生效之日或调解、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解除条件依附件处理。

第六条 保密

1、乙方对于书面向甲方索取的有关文件所涉及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之责。(根据代理事项,需要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相关组织披露的除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费用在内的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及乙方的一切商业秘密。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地点在北京。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篇11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中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四楼

电话:0731- 82280777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含代为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参与甲方上述纠纷案的 诉讼活动,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甲方必须如实陈述事实,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有权终止本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活动,具体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三、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为 , 支付。文书工本费为元,签订合同时即时支付。

四、乙方律师必须勤勉尽责,从事代理活动,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1、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文件资料、涉及的法律事务,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代理费全部退回甲方,乙方因过错使甲方权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害的。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或乙方律师要求期限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材料及证据线索,并保证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完整。如因甲方未能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或证据材料存有瑕疵。

乙方在承办此案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查询费或检索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交通食宿费等办案支出,由甲方另行支付。本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本案诉讼程序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六、合同的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能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已交代理费不退回。

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四条第3-4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七、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约定的乙方完成代理期限前,未出现第六条第2-3项情况,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确因特别事由需变更合同条款的,双方再行协议,在未达成一致协议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处_____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向乙方缴纳手续费人民币元。

八、违约责任。

乙方无中断理由不提供第四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 ;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九、乙方律师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代理律师介绍案情,及时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代理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至本案代理阶段终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乙方律师在代理甲方诉讼过程中必须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职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正当的商业秘密。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应当自行承担本案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视为乙方已经以全胜的结果完成了全部代理工作。

甲方: 乙方: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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